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八节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五十五条有效撤职案提交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