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撤职案提交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表决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