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六节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三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按照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开展专题询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