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第五节 执法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的处理,依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