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规划,并报上一级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