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三十条有效乡镇志、街道志、村(社区)志及地方史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