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方志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地方志工作,包括志书、年鉴的编纂、管理、开发利用等工作。

志书包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以及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

年鉴包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以及部门年鉴、行业年鉴、专题年鉴等。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