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台湾同胞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投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

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设立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再投资的,比照适用本办法。

台湾同胞在大陆和台湾地区以外投资设立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省的投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台湾同胞投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