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必要的试验示范场所、办公场所、推广和培训设施设备等工作条件。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试验、示范用地不得少于3—8公顷。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已有的试验、示范用地予以保留;无试验、示范用地或者试验、示范用地不足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农业技术推广设施、试验示范场所、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任何部门不得破坏、侵占和挪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