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扶持自治区建筑业的发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自治区建筑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