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