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工程承包第十七条有效从事建筑工程承包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建筑工程。区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通过自治区建设工程管理服务平台登记基本信息。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