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支解发包。

发包方将勘察设计平行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必须选定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作为主设计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

建筑工程中,除单独设计的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和规定限额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外,发包方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单体工程的施工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