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招标发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程序:

(一)招标方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组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工程标底,公布招标信息,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组织现场踏勘;

(二)投标方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

(三)招标方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与中标方签订承包合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