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工程发包第十三条有效招标发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程序:(一)招标方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组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工程标底,公布招标信息,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组织现场踏勘;(二)投标方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三)招标方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与中标方签订承包合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