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养殖散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养殖散户不包括居家自养少量畜禽的村(居)民。养殖专业户,是指养殖的畜禽数量超过养殖散户的认定标准,但未达到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养殖户。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