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养殖散户的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水、恶臭气体、畜禽尸体等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