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立法程序的其他规定第五十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市人民政府建立立法沟通协调机制。重要立法项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共同召集,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法规起草单位和司法行政部门等共同参与,就主要制度措施、分歧意见和工作进度进行沟通协调。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