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