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在本条例第九条明确的事项范围内,除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以外,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三)除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先行制定法规予以规范的事项;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事项;
(五)法律规定由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