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本市特别重大事项;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三)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