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六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从全局利益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符合立法技术规范,保证法规草案质量。起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应当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意见。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