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茅洲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第八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深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水量调度协同,保证茅洲河流域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维护水体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