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长安镇和黄江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实施跨界河段的保洁工作,根据需要联合开展清淤疏浚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