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排放不达标污水,或者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