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进行内窥检测,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