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将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排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经费的投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