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第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