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和专门法院、专门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