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调整;需要调整的,应当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交调整方案以及合理性、必要性证明材料,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涉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调整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涉及不动产所有权人的专有部分或者其所在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关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同意;
(三)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批前公示、座谈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局部调整不改变建筑工程使用性质、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外立面风格,或者经相关主管部门、接收单位同意增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项目面积的,可以在完工后直接申请规划核实。但是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向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