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下列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编制审查:

(一)耕地保护、生态廊道、生态修复、海岸带及海洋空间;

(二)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三)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

(四)综合交通体系、地下空间、竖向控制;

(五)与规划和自然资源职责相关的战略发展重点地区、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

(六)其他对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专门安排或者以空间资源需求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规划。

除前款规定之外的专项规划,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能组织编制。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