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特殊类型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家和省对特殊类型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国家、省、市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特殊类型详细规划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专项评估的,应当在规划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前组织开展。
村庄规划根据需要统筹编制。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在村内公示不少于三十日,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