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国土空间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依法发布公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

国土空间规划获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查询,强化社会监督,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组织编制机关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和公布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和发布便于公众理解的规划版本。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