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对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作出统筹安排,研究解决街道人大工委工作的重要问题,推动街道人大工委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每年年初审议街道人大工委关于上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街道人大工委的联系,共同推动相关工作。
县级人大常委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时,对不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应当安排列席。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