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科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科协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支持科协在组织建设、人才服务、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决策咨询等方面开展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