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科协及其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