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科协应当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和跨学科合作。

科协应当组织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技组织在国际科技组织中发挥积极作用。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国际科技组织和海外优秀科技人才来辽交流合作、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