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海洋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开展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和在建船舶、远洋船舶、深远海养殖装备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

支持涉海企业依法融资,鼓励发展海洋设备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