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万山区可以结合各海岛港口发展实际,在确保安全、可行的前提下,探索在港池内符合条件的海域划定部分区域,开展水上运动、旅游观光等经营活动,相关管理办法由万山区管委会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