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未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经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为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由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