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