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有效未成年人发现自身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通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部门报告。受理报告的上述部门和组织不得拒绝、推诿,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