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性侵害、欺凌未成年人等刑事案件时,应当给予当事人必要的法律和政策指导,引导有治疗康复需要的未成年人及时诊治,并就后续治疗及康复所需费用收集保存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据。当事人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协助收集。证据材料能够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的,人民法院应当对相关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