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违反学校纪律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惩戒。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和教育惩戒规则,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和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教育权利,配合学校、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