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加强学校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建设,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妇女联合会应当推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社区(村)家长学校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提供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加上述家庭教育指导活动的,其工作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