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有关部门接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等情形的检举、控告、报告的,实行首接负责制。

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依法及时移交,情况紧急的先行妥善处置。处理结果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