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障铁路安全。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