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供餐单位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当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当分柜存放。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