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政务服务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运行第二十五条有效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更新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办理条件等。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仅欠缺可容缺受理材料的政务服务事项,经申请人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先予以受理、审查,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申请人逾期未补齐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地方法规 · 许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