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社区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领导作用。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