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社区党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领导作用。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