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海绵城市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海绵城市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海绵城市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海绵城市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海绵城市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