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海绵城市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海绵城市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海绵城市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海绵城市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海绵城市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