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项目审查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应当按照规定核实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内容或者要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概算评审意见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资金规模。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